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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是就釣魚台列嶼之主權歸屬,中國(包括台灣海峽兩岸)與日本因立場不同引起的的主權爭議。[1][2][3][4][5] 亦有某些觀點將其視為在中華民國、日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方間因立場不同引起的爭議。
主權歸屬簡單歸納
背景資料、最早發現及有效行使主權
地理上釣魚島距離台灣彭佳嶼約140千米,距離日本領土石垣島約175千米。釣魚島是中國在明朝或更早(至少可上溯至1372年)先發現的[6][1],此點不存在官方爭議。從包括1906年奧本海(L. Oppenheim)和1928年休伯爾(Max Huber)闡述的國際法「先佔」原則來看,佔領一塊無主土地必須合乎下列五項步驟:⑴領有的企圖、⑵無主地的確認、⑶佔領的宣告、⑷佔領的行動、⑸實效管轄,才能成立。[7][8]而18世紀以前,15至16世紀,在國際法上是「發現即領有」的時代。[7][8]中日雙方有爭議的是:中國大陸和台灣方面都認爲中國在明朝不僅早先發現,而且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明朝第11任冊封使陳侃的《使琉球錄》[9]、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的《籌海圖編·沿海山沙圖》的編纂記載等,證實當時已實施了有效主權支配,因此中方對釣魚島群島早已擁有無可辨駁的主權。[10][11][6][7][12][13]1556年,鄭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後撰寫的《日本一鑒·萬里長歌》中明確記載了釣魚台屬於台灣:「……釣魚嶼小東小嶼也」(「小東」即當時對台灣的稱呼),說明中國當時已認定釣魚台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14][15]到1683年中國清朝時期,清政府在澎湖海戰迫使鄭克塽投降,康熙帝將台灣劃入大清帝國版圖,歸福建省管轄。清朝的第二任琉球的冊封使汪楫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其使録《使琉球錄》巻五中,對赤嶼(屬釣魚列島)和姑米山(屬琉球王國)之間的海域有著「中外之界」的描述。[16][17][12][18]故此中方無論是北京還是台北在正式官方聲明中均堅稱釣魚島列島是自己的固有領土[4][2]。而日本政府的觀點[5]是,中國雖在明朝或更早先發現了釣魚島,但至甲午戰爭開始後、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三個月前,即1895年1月,經過日本政府的考察,釣魚島定義為無主地,認為中國只憑先發現或因地理原因並不可作為擁有主權的充分證據,而將釣魚島納入日本版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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