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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點早就有法律規定
行人可以行走 假設離斑馬線 100m以上
行人可以穿越馬路, 當然 依照現在大執法的情況下, 汽車得理讓.
如果超過 100m當然責任在汽車 沒超過 行人汽車再去分責
你說的情況, 當然百分之百算後車責任,
我個人感覺, 一堆理由的目的只是在於方便久了 當隨便罷了
當然 台灣最大的問題不在於汽車禮讓
在於"警察對違停等不執法" "道路設計有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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