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底渣再利用於環保先進國家相當普遍,我國自民國91年推動起,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率迄今約達80%,落實資源循環及邁向循環經濟。為提升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標準及溶出管制方法,明確管理限制使用地點及用途,修正現行焚化再生粒料標準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方式,參考日本渣類資源化產品的管制精神及保護我國環境特性,採用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及我國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相關項目,同時正面表列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使用用途、檢測項目及標準值,分級規範不同品質及環境用途規範,以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及保護環境。 ... |